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包括哪些?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常被称为“文网文”,授权范围涵盖了广泛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为: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类别与服务:
包括专门为互联网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
也涉及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通过技术手段传播到互联网的服务;
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播放等服务。
二、网络文化活动的具体操作: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涵盖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包括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用户端(如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以及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也属于经营范围之内,这些通常由文化行政部门或授权机构组织。
三、经营许可的法律与行政条件:
申请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
企业必须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必须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需要有完善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司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的证明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