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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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提交初审意见,文化部应当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是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