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怎么清算?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以下:
1、成立清算组
即出现了清算的原因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其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债权人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未列入的债权人,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进行债务清偿。
4、经清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国外公司对自己的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