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常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伴随而来的则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具体有谁来承担就成了最具有争议的一部分,下面针对不同的情形归纳了不同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大家解决疑问。
一、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侵权人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投保义务人、侵权人二者对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二者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义务人未履行该法定义务,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外,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因无法保障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利益,投保义务人应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二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致使机动车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控制,此种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挂靠人、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挂靠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借用该公司运营资质、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运输。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是一种变相转让、出租经营资质的行为,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具有不法性;现实中,被挂靠人对于挂靠人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放任了风险的发生。挂靠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名下运营,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同样有明显过错。因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对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虽然挂靠行为从形式上看会区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但法律并未因该种区分作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免责规定,损害后果仍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赔偿。
